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市州规章 >> 正文
热门点击
最新发布
相关文章
省市动态
市州动态

长沙市投资优惠政策

长沙市投资优惠政策

www.hnai.gov.cn 湖南省乡镇企业局

一、财政支持政策

  以支持优势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为重点,突出支持带动力强、关联度高、规模和产出能力大、成长性好、社会效益明显的大企业和重点新项目。从2005年起,在农业项目资金中,设立农产品加工扶持专项资金,逐年加大农产品加工业资金支持力度,按照《农业法》的要求,财政对农业投入法定增长部分,除农口部门事业费等刚性支出外,主要用于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各级财政支农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及基地建设;市科技三项经费和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市乡镇企业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对投资符合我市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方向的重点项目,实施财政贷款贴息和有偿扶植相结合,其资金在农产品加工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经考核认定,首次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属于贷款建设的项目,实行全额贷款贴息,贴息期1-3年;属于非贷款建设的项目,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0%以内的比例,由市财政注入股本金。鼓励已具备一定规模的加工龙头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对两年内技改投资超过1000万元或一年内技改投资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财政扶持。

  二、税收扶持政策

  (一)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其免征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执行。

  (二)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的(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抵扣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具体抵扣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经批准的国家、省市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下同)按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良种和加工设备,除按《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例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为农产品加工业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新技术开发,新技术转让及与相关的技术服务,免征营业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免征营业税。

  (六)龙头企业用于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临时交易的用地,只要土地非永久固化,在税费征收上视为农业用地对待。龙头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用地及生产生活用房等建筑,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

  (七)对经批准的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优惠政策,从2005年起,新建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料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列入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粮食加工企业,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同等待遇,免征增值税。对新建的农产品专业市场免收3年市场管理费。

  三、收费优惠政策

  对各种资本投资农产品加工项目,所办手续由市、县(区)政务中心实行一窗制,免费全程代理。对市级以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50%返还给企业。禁止对竹木等资源型农产品非法收取各种管理费、资源费。企业投资农产品加工项目,经考核认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免除市及市以下除劳保费、白蚁防治费以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报建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投资2000万元以上新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投产后,应按国家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环保部门优先考虑安排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或者拨款补助方式用于企业完善环保设施建设和污染治理。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用水和自有原料基地种植、养殖业用水,由所在区、县(市)水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收取水资源费。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基地和加工设施用电,按所在区、县(市)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惠计费。

  四、用地优先政策

  国土资源部门对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经营所需用地,优先审批,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占)用各种费用按国家重点项目用地标准低限执行。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增建设用地所需农用地转用和占用耕地指标统一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筹安排。对占用土地进行永久性设施建设的,按非农建设用地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进行非永久性设施建设,且对耕作层不造成破坏的;对以畜禽加工为主的重点农产品加工企业,其新办不进行非农建设的畜禽养殖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租赁农民土地建设农产品原料基地,根据其带动能力和基地规模,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土地入股,参与投资农产品加工业,降低企业进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