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hnai.gov.cn 湖南省乡镇企业局
部分省市扶持农业产业化政策
经验汇编
我省是农业大省,农业的根本出路在农业产业化。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农业产业化建设有了长远发展,但与其它农业产业化工人成效显著的省市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比如在机构设置上,内蒙古在原自治区乡镇企业局的基础上,成立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办公室,保留乡镇企业局,两块牌子一班人马,为准厅级行政单位,行政编织从原来的23人增到40人;在扶持资金上,比我省经济基础差许多的甘肃省,每年全省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达到了8000万元,而我省每年仅1000万元;在工作规划上,近年来大部分省市都的省委、省政府文件出台了《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而我省这两个文件还停留在1997年的水平,应结合新形势要求,尽快修订完善;在农产品运输上,四川、贵州等省份在本省范围内都开辟了“农产品绿色通道”,而我省还没有形成决议。为此,我们收集了问好分省市扶持农业产业化的一些政策经验,汇编成册,供领导决策参考。
北京市:
2001年和2002年,北京市农委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农民致富步伐若干政策意见》和《关于推进农村经济结构高速加快农民致富步伐若干政策意见》,2003年市农委与市计委等11个部门联合签发了《关于扶持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市级财政建立了农业产业化专项基金,支持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2001-2002年期间,市级财政对重点龙头企业和加工园区给予了近2000万元的资金支持。2003年则以“银企合作”的方式给予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资金扶持。扶持的重点主要有三,一是扶持企业扩大规模,建立物流配送体系,建立健全营销网络,增加提高带动农户能力。二是扶持企业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增加带动农产品的出口能力。对因国际市场不可预测因素导致农产品出口严重受阻,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适当风险补偿。三是扶持企业管理上水平,产品上档次,积极申报安全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ISO9000系列等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的产业是畜牧业,在推进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过程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更新观念,加强领导。首先,成立农畜产品加工业领导机构。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和农业部印发《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行动计划》后,自治区和各盟市、旗县成立了农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办公室设在乡镇企业局,加强对农畜产品加工业的领导。去年8月,自治区政府总结各盟市的成功经验,在原自治区乡镇企业局的基础上,成立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办公室,保留乡企局,两块牌子一班人马,为准厅级行政单位,行政编制从原来的23人增加到40人,主要职能是管理和指导农畜产品加工业。这就从组织机构上确保农畜产品加工业有专门部门领导、专门人员负责。为适应领导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需要,自治区建立了由政府分管主席牵头,各有关委办厅局行社参加的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其次,建立农畜产品加工统计考核制度。从去年开始,自治区党委将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销售收入、主导产业原料基础建设、产业化带动农牧户和农牧民增加收入等4项指标,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各有关部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有效地增强了各级、各部门领导抓农畜产品加工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与考核、指导农畜产品加工工作相适应,依托自治区农村牧区经济调查队,建立完善了农畜产品加工业的统计制度,从加工企业数、从业人员数、设计加工能力、实际加工数量、原料购进总额、产成品出厂总额、工业总产值、辐射农牧户数量等八个方面,定期统计小麦、玉米、大豆、马铃薯、油料、羊绒、羊毛、牛奶、猪牛羊禽肉、蔬菜等10多类农畜产品产加销情况,对牲畜出栏屠宰加工一月一统计。法定统计制度的建立、完善,使农畜产品加工业抓得更扎实、更准确。
(二)采取措施,培育扶持农畜产品加工企业。为了培育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提升加工企业的水平和规模,使其尽快做大做强,全区各级各地从政策、资金、技术、人才等多方面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扶持。
一是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农畜产品加工的企业。税收别的工企业优惠。自治区新建的农畜产品加工企业,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农畜产品初加工和农牧业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等政策,各地认真落实,不折不扣执行。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比照执行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减免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二是企业用地比较宽松。内蒙古面积大,土地资源丰富,三荒土地多。全区面积118万平方公里,耕地1.2万亿亩,仅占全区总面积的6.7%。加工企业所需用地优先安排、审批,征地费用相对热爱低,占用荒地可无偿使用。允许加工企业通过有偿转让、转民、反租倒包等多种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三是加大发展资金投入。今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基金1亿元,新增4000万元,重点扶持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自治区决定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纳入扶持农牧业产业化发展资金。各盟市、旗县也相应建立起农牧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最多的盟市安排3000万元。自治区党委、政府规定,对引进国际、国内驰名加工企业和区内外其它工商资本或民间资本进入我区农畜产品加工业,且一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在地政府可投入一定的资本金,实行先股后退、先借后还的办法,促其发展。
(三)创新投资体制,多渠道筹集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资金。在政府投入方式上,纵向打破过去就生产抓生产,就基础抓基地的做法,从基地到龙头按产加销通盘考虑进行系列化安排;横向改变过去资金分散使用的局面,对重大项目在投资渠道不变的情况下,进行整合,集中投放。2002年自治区筹集了近3亿元资金,用于重点加工龙头企业新产品开发和基地建设。自治区产业办成立后,经过多方协调争取,从2004年起,自治区财政安排1亿元农牧业产业化专项基金,集中投向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原料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出口农畜产品基地等建设项目,支持为加工业服务的体系建议。
辽宁省:
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省级现代农一园区建设的通知》、《关于加强全省现代农业园区用地管理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扶持农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意见》、《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省乡镇企业局制定下发了《辽宁省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十五”发展规划》和《关于扶持乡镇企业系统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会同省财政厅出台下发了《辽宁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从财政、税收、金融和简化审批手续及龙头企业用地、用电、上市融资、进出口经营方面,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两年来,省级乡镇企业财政贷款贴息的90%、总额为1800万元的贴息资金,投向150家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吸引银行资金10亿元,促进了农产品加工业的快速发展。到2003年底,省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乡镇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累计达5700多万元。省局去年又把重点调研,仅为大连善岛公司就减负30多万元,保护了重点龙头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创造了宽松的发展环境。
沈阳市政府为鼓励农产品加工业的大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并给予金融支持。如:(1)对农产品出品实行与法定退税率一致的退税政策。(2)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重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4)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农产品加工业和流通企业购进农产品原料的增值税进项抵扣率由10%提高到13%的政策。(5)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和完成国内外订单生产所需流动资金,农业银行应积极予以保证。(6)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贷款,应视项目用途与实际需要,适当放宽担保抵押条年,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把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列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优先扶持对象。(7)新建较大规模农产品加工企业,凡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潜力较大的企业,对其应给予创业贷款扶持。(8)对于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向金融部门推荐,金融部门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9)对于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包括林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给予如下优惠政策: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贴息,期限为1年;对企业用地发生的耕地占用费和土地出让金即征即退;在5年内,对企业给予奖励,其额度相当于该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对产品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市政府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10)从2003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资金,对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实现税收在200万元上,资产负债率小于60%,所使用原料的80%以上为当地农产品的龙头企业,采取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形式予以重点扶持。
贵州省:
2002年,出台了《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意见》(黔党发[2002]17号),提出了全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和政策措施,从财政、税收、信贷、金融、外贸、交通、用水用地等方面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得到大力推进。2003年省财政投入1200万元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支持龙头企业的基地建设、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以及贷款贴息等,共安排了30家国家级、省级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的1100万元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省乡镇企业局用不少于40%的乡镇企业发展基金扶持全省农产品加工重点企业的发展,按照农产品加工项目给予不同的补贴;省地税局认真执行对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对重点龙头企业上报减免税的申请进行审核认定;省贸易合作厅授予了23家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利有西部外经贸促进资金对我省的农产品出口进行贴息并对重点龙头企业在国外参展、宣传、商标注册等方面进行贴息;省交通厅会同省农业厅出台了《贵州省大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为贵州省大宗鲜活农产品快速进入市场提供了便利。
甘肃省:
一是制定扶持政策,加强引导。1998年3月,省委、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农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提出要积极培育以农产品加工企业为主的龙头企业,加快建设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2000年8月,省政府根据甘肃的资源优势和现有的发展基础,认真分析了农产品市场需求趋势,决定在全省重点发展22个产业(项目);2002年9月,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农业产业化、农业标准化工作会议,制定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省委发[2002]52号),从组织领导、政策优惠、资金扶持、区域布局等方面,对发展龙头企业提出了一系列措施。今年年初,省委、省政府制定出台的《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意见》(省委发[2004]8号),提出省列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在原有5000万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000万元,使省列专项达到8000万元。
二是建设基础,为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原料保障。甘肃省提出要按照发挥比较优势、发展特色经济和围绕龙头企业建设基地的原则,重点建设制种、肉牛、肉羊、奶牛、蔬菜、淀粉加工、果酒、果汁、中药材、酿造原料和草产品生产基地,从2001年起,省列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每年拿出2000万元用于生产基地建设,今年增加到4000万元,用于完善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推动生产基地的标准化生产。
三是扶持龙头企业,提升产品档次。近几年,甘肃省一直把扶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发展作为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关键措施来抓。8家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33家企业认定为省重点龙头企业。在资金扶持上,省列3000万元的财政专项主要用于扶持农产品加工项目的贷款贴息,以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向农产品加工业。
四川省:
(一)税收优惠政策。省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龙头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应视为同一纳税单位,把基地作为企业的“绿色车间”,免征农业特产税,由龙头企业统一纳税。对生产基地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龙头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允许重点龙头企业提取销售收入的5%以上作为技改进费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研究开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龙头企业进行技改、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可按规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龙头企业兴办的良种、良畜(禽)试验推广项目,其引进的优良种子、种畜(禽)凭国家有关证明,免征进口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国家内外资企业鼓励产业政策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及国家规定的不予免税商品外,免征进口部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农口部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兴办的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获收入暂免征所得税。乡镇企业中的龙头企业,按应交所得税税额减征10%,用于农业服务的社会支出。粮食加工龙头企业不分企业性质,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免征增值税。
(二)放宽龙头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从事粮食、棉花、蚕茧等加工的龙头企业直接收购原料,减少中间环节,在行业内开展竞争。允许龙头企业在其生产基地范围内推广、销售优良种子、种畜(禽),允许其经营与技术服务配套的农用物资(包括化肥、农膜等),做到产、物、技结合。省重点龙头企业运输本企业经营的农产品,以及部分鲜活农产品出现卖难时,省级有关部门探索建立“绿色通道”,核定发放“绿色通行证”,制定优惠措施,确保运销渠道通畅。
(三)鼓励出口创汇。对有一定规模和出口创汇能力的龙头企业申报出口产品,要简化手续,及时办理;对符合条件的要优先赋予其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认真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对龙头企业优先实行出口退税,争取出口贴息。龙头企业用于生产出口创汇农产品而进口的生产资料,海关给予保税进口,纳入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
(四)用地优惠政策。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经营和重点农副产品批发(专业)市场的用地,要优先予以支持,优先审批,其征(使)用地的各项费用从优,收费应低于工业用地。重点龙头企业建立生产基地所需的用地,可直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或承包,只向乡(镇)政府备案,不再办审批手续。
(五)支持事业单位转为龙头企业。农技推广事业单位转制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三年内保留原有的事业经费,用于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六)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路子。各级保险部门要针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向龙头企业和生产基地推出新险种,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七)其它优惠政策。要优先安排龙头企业的生产用地,并给予电价优惠,对种养殖业生产用电按农用电价计收,对龙头企业申办绿色食品的环境和产品监测、标志使用等费用最低标准收取。工商、税收等部门在办理证照和其他管理部门在收取规费时要按最低标准收取费用。
河南省:
、增加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都要适应农业产为化经营发展要求,调财政支农支出结构,从财政安排的支农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省重点龙头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建立原料基地,发展精深加工,开拓国内外市场。要集中农业结构调整、工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开发、高新技术项目等各方面的资金向龙头企业倾斜。农业结构调整资金、农业综合开发的多种经营资金、扶贫贴息贷款,每年要拿出80%,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水利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优先投向与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相配套的标准农田建设、水利工程建设、节水灌溉等;省农为良种工程、农业技术推广、科技三项费用、“星火计划”及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资金,都要优先以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科技项目;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每年安排一部分用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技改贴息项目,省有关部门应优先推荐上报。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参照省里的做法,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
2、加强信贷服务。农村信用社新增农业贷款占新增各项贷款的比例要在80%以上,农业地区农户贷款面要在40%以上。农业银行要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其他国有商业银行也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支持。要根据龙头企业的不同特点,简化贷款手续,及时满足需要。对列入国家级和省级的龙头企业,其开户行要根据企业的资金实力、经营管理能力、实际经营效益及发展前景,优先授予一定的信用贷款额度。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所需的农产品收购资金,各级农发行要纳入贷款规模,实行封闭运行。要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投放力度,扩大农户贷款面。对与龙头企业签订农产品收购合同的农户,可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等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努力满足其资金需求。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要按照职责范围,加强对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对龙头企业联合组建的多种农贷担保机构,各商业银行和财政要给予大力支持。
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国家级龙头企业暂免征收所得阁。按照国务院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原料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要认真执行农业部、原国家部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等八部委《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委[2002]8号)有关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确保落到实处。要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高新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农业技术转让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中介组织和相关行业,给予税收优惠。对新建的各种农产品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免收3年市场管理费。税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将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所有税收优惠政策,印成宣传品,张贴在行政村“村务公开栏”内,使其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4、改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用地管理。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建设所需的非农建设占和耕地计划指标,由省单列,直接安排到项目。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为农民服务的项目建设用地,要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置换、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形式合理解决,费用凡国家有规定的,均按下限标准收取。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收购场所用地和新办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用地未固化的,视同农业生产用地。
5、实行优惠电价。对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和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用电,要给予优惠。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6、改善农产品流通环境。以生猪饲养为主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具有较大生产规模,符合设备和检疫条件的,给予定点屠宰经营权;以粮食生产、加工为主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符合技术和设备条件的,给予其与农民签订粮食生产加工合同,跨区收购、加工、批发、零售粮食的经营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跨地区进入大、中、小城市兴办公司、公支机构或连锁专卖店,当地政府不得封锁市场。鼓励国内外大型连锁超市来河南建立农产品配送中心,年营销河南农副产品5000万元以上的超市集团,可享受省级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建立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交通、农业等部门共同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北省:
1、对重点龙头经济组织从事种植为、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重点龙头经济组织购进免税的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扣除率计算;外购农产品加工后销售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所列农业产业范围内的,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3、重点龙头经济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上述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方式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4、重点龙头经济组织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国务院下发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对重点龙头经济组织开发荒山、荒滩、荒地、荒水等“四荒”资源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按国家税法规定免征三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